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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2]78号
山东省地税局  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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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事业单位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各种集资费、报装费、开户费、增容费、基金等初装费性质的各项费用(供电工程贴费除外),一律比照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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