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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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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行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针对实际税收征管中碰到的问题,现将广告业营业税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它不仅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还包括拥有可设置、张贴、绘制广告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广告墙、广告架、交通工具、高立柱、气球、馈赠实物等广告媒介的单位。对广告发布费的扣除,须将有关抵扣材料报经主管区、分局核实;当期扣除不足的,可以从下期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对广告代理者向买断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某个频道或栏目及全权代理媒体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媒体代理广告公司”)所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经主管区、分局核实后,可以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同时必须附有下列资料:

     (一)媒体代理广告公司开具并媒体有关部门认可的广告发布证明;

     (二)媒体代理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业发票。

  (三)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有广告代理业务的广告企业在申报纳税前,应填写《广告代理业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审核表》,经主管区、分局核实同意后,可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二、媒体向媒体代理广告公司提供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广告发布者为客户发布广告取得的各种性质的收入(包括点歌费、点播费、赞助费、启事费等),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对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载体为客户的商品、劳务作宣传而提供设计、制作、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相关服务,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广告经营企业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征收,如营业税税率相同的,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对单位和个人将广告载体转让给他人,并由受让者发布广告而取得的收入,暂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对纳税人为客户从事网络设计和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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