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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的通知
青财税[2006]5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  20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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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
  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存量房纳税申报价格过低的现状,为加强我市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最低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屋
  计算公式:[用地级别地价+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1-使用年限*2%)]
  *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级别地价为:
  一级:4,160元(含相关税费,下同)
  二级:2,862元
  三级:2,364元
  四级:1,622元
  五级:1,379元
  六级:1,020元
  七级:950元
  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为:
  混合,砖木:866元/平方米(含相关税费,下同)
  钢、钢混,其他:1,386元/平方米
  本计算公式中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50年以上的按50年计算。
  二、商业及其他用房
  计算公式:[用地级别地价+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1-使用年限*2%)]*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级别地价为:
  一级:6,721元(含相关税费,下同)
  二级:4,520元
  三级:3,001元
  四级:2,607元
  五级:2,225元
  六级:1,761元
  七级:1,228元
  房屋结构所属建筑工程造价为:
  混合,砖木:866元/平方米(含相关税费,下同)
  钢、钢混,其他:1,386元/平方米
  本计算公式中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50年以上的按50年计算。
  本标准只作为征收机关对房屋交易征税价格的参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将此作为房屋交易价格的依据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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