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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经营服务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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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目前,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单纯从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有的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同时附带硬件销售;还有的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及其他货物、材料的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等等,造成货物销售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难以划分界定。对此,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划分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时,应区别情况并按以下原则办理,即:

  1.对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单位当期随货物销售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业务收人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为主的单位,当期随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劳务发生的货物销售应一并征(免)营业税。

  2.对既从事货物销售又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业务难以划分确定主营业务的,可按该经营单位当期技术合同中分别载明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收入及销售货物(硬件、材料)金额,依当期实现收入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对购进的材料、货物所取得的进项税金,凡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均不得进行抵扣。

  对上述技术服务等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与销售货物(硬件、材料)收入,企业必须在有关合同中分别载明项目及金额,并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载明的,或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自备油灌车出租业务收入征税问题据查,目前从事自备油罐车出租业务的单位,其经营方式主要是:自备车主与油品生产企业签订供油协议,再自行寻找客户,通过售油将自备罐车租给购泊单位并收取油罐租赁费。在发票使用上,供油单位售油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自备车主,再由自备车主按油品进价平开专用发票给购油单位;租赁费另行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向购油单位收取。因此,对自备油罐车经营单位随同油品销售向购油方收取的油罐车租赁收入应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对单独从事自备油罐车租赁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且单独核算自备油罐车租赁业务收入)取得的油罐车租赁收入应按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代理进口货物业务收入征税问题企业从事代理进口货物业务活动中,凡代理进口货物行为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代购货物三个规定条 件的,其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及其他代收代垫款项(如通关费等),不征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否则,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电信物品销售和电信服务收入征税问题据反映,电信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业务主要有:各寻呼台提供电信物品维修服务,维修对象既有本台用户,也有其他台用户;各寻呼台销售电信物品配件,销售象既有本台用户,也有其他台用户;各寻呼台或电信物品经销单位代销电信物品并代收服务费、入网费等,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26号《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我们意见:

  1.对各寻呼台提供电信物品维修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凡单独设立维修机构、领取营业执照的,对其维修收人征收增值税。

  2.对各寻呼台销售电信物品并同时提供电信服务,其随同电信物品销售且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的配件等均应一并征收营业税;对电信部门或寻呼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机构销售电信物品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各寻呼台和专营经销电信物品的单位代销、经销电信物品同时收取的服务费、入网费等收入,均一并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饮食服务或娱乐场所销售自制啤酒征税问题对饮食服务或娱乐场所现场消费的自制啤酒,应按“饮食服务业”或“娱乐业”

  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同时还应按总局国税发[97]84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规定征收消费税。

  六、关于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税问题对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但由领取营业执照的单独机构,单独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并进行单独核算的,如工商企业的安装队、装卸队、运输队等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人库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不再做相应的调整处理;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并免于收取滞纳金和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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