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在全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各地向省局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企业用于抗洪救灾物资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612号通知精神,对电力企业用于抗洪救灾的电力及其他物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报表收费征税问题“一户一表”报表收费,是供电企业根据电网改造需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城乡居民销售电度表并进行安装服务的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城乡电网改造征税问题
(一)各级电力部门下属的物资公司或生产企业,自行生产或外购电力器材物资,销售给电力部门用作电网改造材料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将自产的或外购的电力器材物资直接销售给用电单位或居民户,并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业务,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二)各级电力部门下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城乡电网改造工程取得的收入,属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电力部门购进城乡电网改造工程物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关于中标服务费是否征税问题各级电力部门在进行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向物资供应中标企业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属应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征增值税。
五、关于取得填开不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电力企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填开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如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六、关于电力部门向享受临时降价优惠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为了便于操作,省局曾以鄂国税发[1998]285号通知规定电力部门不必索取购买方(用电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折让证明单,可按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通知开具优惠金额的红字发票。为了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省局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级电力部门必须索取购买方(用电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折让证明单,据此开具降价优惠金额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购买方(用电企业)据此冲减购进电费金额及进项税额。对1998年度和1999年度按鄂国税发1998]285号通知规定开具和索取红字专用发票的,各级国税部门应进行一次清理核对,防止供电企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用电企业索取红字发票不冲减进项税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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