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陆川县力康体育协会收取会员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5]4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11-7
【打印】【关闭】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陆川县力康体育协会收取会员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玉地税报[2005]6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陆川县力康体育协会为会员提供健身场所开展健美操、球技、武术、跆拳道、瑜伽、增肌、形体礼仪等,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中“文化体育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该协会开展上述业务是为会员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对该协会提供以上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不征收营业税的会费是指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管理收费。对社会团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会员费等),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请你局主动与社会团体主管部门联系,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规范社会团体经营行为,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税收征管。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