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关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买受人联合购买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涉及契税征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两个以上的买受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能分别以其中各个买受人为纳税主体,按照其安置原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人数比例来判断是否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的土地、房屋契税优惠政策。两个以上买受人安置的原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人数不得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