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函[2004]22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已翻印各地。为便于基层执行,现就《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供热企业生产销售的热力产品所给予的免税,是指对热力产品的全环节免税,即既包括经营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二、按照《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要求,对生产企业免税收入的确认,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生产企业销售热力产品免税收入额=生产企业销售热力产品取得的全部收入×(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经营企业销售热力产品取得的全部收入)
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提供、并经其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免税采暖收入比例,计算免税销售收入。
附件: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月免税采暖收入比例计算确认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