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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菜子粕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7]19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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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菜子粕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07]5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菜子粕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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