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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缴纳契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4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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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是否缴纳契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07]9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精神,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拆迁所支付的补偿金,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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