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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收入不征房产税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9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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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不少地市反映,对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各地执行不一。为规范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对单位和个人租赁的房屋再进行转租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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