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8]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3
【打印】【关闭】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的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仍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厦地税函[2006]46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旅馆业、餐饮业
12
 
娱乐业
20
 
美容美发业、沐浴业、洗染业
20
 
摄影业
15
 
信息、咨询服务业
12
 
中介代理业
15
 
租赁业
12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2
 
其他行业
10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