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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蒙古王酒业有限公司将国有股转为个人股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2000]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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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蒙古王酒业有阴公司将国有股转为个人股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通地税发[2000]3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蒙古王酒业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取得的300万元国有股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奖金属工资、薪金所得,因而应将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自取得的资金与其取得月份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年度分得的红利换取300万元国有股的问题,首先,在其取得红利时,就按照“利息、股息、戏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个人应该用税后红利专换取国有股,这属于个人认购股票,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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