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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新农电公司农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31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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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规定,现就三新农电公司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由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三新农电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三新农电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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