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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19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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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地方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了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一些政策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从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包括专职和兼职)从事务所按个人与事务所的合同(或协议)的一定比例、数额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立从事会计、审计、律师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合作、合伙事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务所实行内部经费承包的,即事务所不再支付个人其他报酬或报销费用的,或者个人独立从事的劳务,为取得收入而发牛的各项费用,凡能够提供有效费用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凡不能提供有效费用凭证,其费用扣除一律按实际收入10%的比例予以扣除,再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鄂地税发[2007]146号   

    三、企业经销人员(非雇员)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企业外部经销人员,其经销活动独立于企业之外,其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凡能够依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税。凡不能提供纳税凭证或无法核实应纳税所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房改住房补贴征税的问题对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凡属国家房改政策发放的并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超过国家房改政策发放的或直接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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