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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8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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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在执行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文化部门的协调配合,搞好宣传、舆论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市局。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娱乐、服务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含KTV)、音乐茶座(茶楼)、迪吧、酒吧、宾馆、渡假村、酒家(含酒楼、酒店、饭店、餐厅、火锅店、快餐店、西餐馆)、桑拿浴、足浴、保健浴、美容美发厅(含发廊)等娱乐、服务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和服务于娱乐、服务业并取得应税所得的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营娱乐、服务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按月代扣,于次月七日内在当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全额缴入国库。

  第四条 娱乐、服务业经营者,经营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按重庆近郊六区(甲)、其他近郊区及远郊区县(市)(乙)、边远县(丙)

  三类地区分别确定。

  (一)娱乐、服务业经营者(包括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核定月营业收入  核定最   核定月人均最低税额(元)
            低人数  甲类地区 乙类地区 丙类地区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2     50    40    30
  1万元以上-5万元   2     60    50    40
  5万元以上-10万元   3     70    60    50
  10万元以上    4     80    70    60
  注:1.对已按“定期定额”征税办法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在按本办法
  核定征税时可减除业主1人计算。
    2.核定月人均个人所得税额,最高限额一般甲类地区不超过200元,乙类地区不
  超过150元,丙类地区不超过100元。
  (二)歌舞厅(含叹厅、夜总会、KIV)演艺人员、娱乐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

                核定最低人数       核定月人均最低税额
                                (元)
   核定月营业收入  歌 手     时装及 娱 乐 甲 类 乙 类 丙 类
                器乐手 其他演 服 务
            主持人     艺人员 人 员 地 区 地 区 地 区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2    2    2    3   60   50   40
   1万元以上-5万元   2    3    3    5   80   60   50
   5万元以上-10万元   3    3    4    8   100   80   60
    10万元以上    4    4    5   10   120   100   80
  注:1.歌手、器乐手、时装及其他演艺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场所是否有
  这些表演项目予以核定。
    2.娱乐服务人员的人数核定,凡上述场所设有包房的,还须按实际包房间,每
  间核定1人。
    3.核定月人均个人所得税额,最高限额一般甲类地区不超过300元,乙类地
  区不超过250元,丙类地区不超过200元。
    4.音乐茶座(茶楼)、迪吧、酒吧等场所凡有上述表列表演、娱乐服务项目的,
  应比照本办法核定个人所得税。
  (三)酒家(含酒楼、酒店、饭店、餐厅、火锅店、快餐店、西餐馆等)厨师及
  其他演艺、娱乐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

                   核定最低人数    核定月人均最低税额
                                (元)
    核定月营业收入          其他演艺  甲类  乙类  丙类
                厨师   娱乐服务
                   人  员  地区  地区  地区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    按实际项目  60   50   40
    1万元以上-5万元     2    比照第四条   80   60   50
    5万元以上-10万元     3    第(二)款   100   80   60
     10万元以上      4     核定    120   100   80
  注:1.其他演艺、娱乐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场所是否有这些表演、
  娱乐服务项目予以核定。其中对固定的演奏(唱)者,应按实际人数核定。
    2.核定月人均个人所得税的一般最高限额与第四条 第(二)款相同
    (四)桑拿浴(含足浴、保健浴)、美容美发厅(含发廊)的按摩人员、美容美
  发师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

               核定最低人数    核定月人均最低税额
                            (元)
    核定月营业收入   桑拿按  美容美发、 甲类  乙类  丙类
              摩人员  按摩师   地区  地区  地区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按实际包 按实际座位  60   50   40
    1万元以上-5万元  房间数、 和床位每座  90   70   60
    5万元以上-10万元  每间1人  (床)1人   120   100   80
     10万元以上    核定    核定    150   130   100
  注:核定月人均个人所得税税额,一般最高限额与第四条 第(二)款相同。
  第五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税局,各区县(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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