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经济法规 - 国土资源 -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8]259号
国土资源部  1998-10-5
【打印】【关闭】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地函字[1998]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请示中提到的“紫红色厚层中粒石英砂岩、紫红色细砂岩和粉砂岩、夹薄层紫红色页岩”都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固态矿产资源,属于砂岩类和页岩类。

  二、《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亦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上述规定表明,开采矿产资源、销售和使用矿产品是采矿权人的权利,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开采上述矿产资源,不管其用途如何,都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的费率为2%.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