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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逾期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2000]2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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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中第二条的规定,金融企业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据此,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逾期未满半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营业收入交纳营业税;逾期满半年及超过半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营业收入并交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半年的贷款转为呆滞贷款。
 
  二、我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逾期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按原规定(市局地税二[1998]3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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