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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2000]7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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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在贯彻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编者注: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69号
  
       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三、经营棋牌、壁球、网球、乒乓球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省内单位和个人,凡为省内的项目提供设计劳务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向其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
 
  五、 六、 编者注: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69号
  
     七、对价外费用,凡由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不论票据是否由收费单位提供,也不论与价款收取的时间是否一致,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八、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文到之日起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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