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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非雇员提供代理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200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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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代理各项保险业务向代理人支付的宣传费、培训费、养老保险等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阿地税发[2001)3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雇员与非雇员的区别。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即为本企业雇员,否则为非雇员。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规定,对非本企业雇员向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后取得的货币、货物和经济利益,无论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均应计入营业额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对你盟人寿保险公司聘用的非雇员,代理保险营销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和经济利益(如保险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均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对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办的保险业务,应由委托单位在取得收入后,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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