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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外[2001]4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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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地方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相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请减免税需要报送的资料问题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手续,必须提供天津市科委的《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对已有市外经贸委《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的,可不再提供市科委的认定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中文)、减免税书面申请。如转让方系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境内受让方代其办理减免税事宜,但必须提交转让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关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的处理问题纳税人在批准享受减免税之前,其应纳的税款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待减免税申请批复之后再办理抵交或退税。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应纳税款尚未缴纳的,必须在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同时将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款足额缴纳入库。

  三、关于技术转让费中的商标使用费处理问题对技术转让费中的含有商标使用费或者类似商标使用费性质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规定,仅对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商标使用费)审批免征营业税。对合同中未明确包含商标使用费,但其所收取的技术转让费中有类似商标使用费性质的收入,且不能准确划分的,其享受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收入按不高于合同总价款的50%确定。

  四、关于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及减免税的管理问题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市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主管分局应及时向纳税人下达减免税通知书。因部分技术转让合同执行期限较长,为便于管理,减免税通知书应按年度下达。主管分局在对纳税人当年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后,向其下达下一个年度的减免税通知书。凡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当年申报免税存在问题,应暂停其减免税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局。年度终了后40天内将减免税统计及年度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涉外处(附件一)。

  五、关于享受技术转让免税纳税人支付外汇的税务凭证问题凡经批准享受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境外支付技术转让费时,须向银行提供其主管税务分局对本次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征(免)税证明(附件二)。证明一式两联。银行凭据税务机关的证明,方可办理其售、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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