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涉外税局、稽查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平衡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为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02年5月1日起,虫草采购环节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0%。原《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藏政发[1994]42号文件的具体规定》(藏税字[94]第6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虫草等贵重药材采购环节营业税减半征收的通知》(藏国税字[94]第081号)的政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