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局《关于金融机构取得的国库券、国家债券利息收入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浦审企函[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沪地税一[1995]60号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后取得的到期兑付利息收入及保值补贴收入视同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以上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买卖收益亦不征收营业税。故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购入国库券、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其因买卖国库券、国家债券及其他证券取得的买卖收益应依法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特此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