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局、稽查局、江宁局,各分局、县局:
近来一些分局反映了不少售付汇凭证以及外国企业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具方面的问题,为严肃税收政策、统一执行的口径,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国税发[2001]139号、苏地税发[2000]78号和苏地税发[2000]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和开具管理
(一)审批管理
1、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由受理窗口审核开具;
2、纳税人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经政策法规科长审核后,由政策业务岗开具;
3、纳税人申请开具不征税证明的,必须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政策业务岗开具。
(二)开具管理
1、纳税人申请开具售付汇凭证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审批表》;
(2)首次开具售付汇凭证时,还需提供协议或合同;
(3)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必须提供实际缴纳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税收协定规定免税的除外)的,必须提供减免批准文件(或批复);申请开具不征税证明的,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属于境外劳务不征税的有关材料,对于特殊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2、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由缔约国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供我国其他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以及该税务机关提供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传真件。
二、监控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分户分项台帐,及时记录好每一笔证明开具的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申请开具单位的跟踪管理,在次年3个月内要对辖区内所有这些单位进行核查,重点是付汇情况与纳税情况是否是相符。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合同中明确有关营业税由境内受让方承担的,在计算营业税营业额时应将境外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
(二)对境外单位派员到境内机构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汇率确定问题
(一)营业税
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个人所得税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很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2、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由缔约国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供我国其他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以及该税务机关提供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传真件。
二、监控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分户分项台帐,及时记录好每一笔证明开具的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申请开具单位的跟踪管理,在次年3个月内要对辖区内所有这些单位进行核查,重点是付汇情况与纳税情况是否是相符。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合同中明确有关营业税由境内受让方承担的,在计算营业税营业额时应将境外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
(二)对境外单位派员到境内机构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汇率确定问题
(一)营业税
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个人所得税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很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当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