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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入山管理处森林公园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税一发[2002]2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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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山管理处进山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忻地税税一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入山管理处收取的森林公园门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三条规定,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山管理处收取的森林公园门票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此复。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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