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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代收代付费用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3]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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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黄金交易所《关于黄金交易代收费用等问题的函》(上金交函[2002]20号),要求对黄金交易所向会员单位和客户代收代付的运保费,仓储费不计征营业税。

  经了解,皇金交易所向会员单位和客户代收代付的运保费、仓储费是从黄金调运的特点及便于会员和客户对黄金交易出入库费用的结算出发而采用的集中代理结算制度,属于代理费用性质。因此,根据营业税有关征收规定,对黄金交易所代运输、保险、仓储单位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收取的运保费和仓储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扣除按实际结算价格支付给运输、保险、仓储单位的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黄金交易所对该代理费用应实行单独结算,按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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