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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产权交易所交易手续费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流[2003]13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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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上海产权交易所交易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四税[2003]1号)收悉。经研究,对上海产权交易所收取交易手续费营业税征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性质,交易所是产权交易的结算平台,是交易资金的结算单位,不是产权交易的直接受托者。因此,不论交易资金如何结算,交易所应就其自己向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或产权交易者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向手续费支付者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的营业税。

  产权交易的受托中介机构和产权委托者之间的费用,应由受托中介机构向产权交易委托者开具发票。交易所不得因为是这部分费用的结算单位而代开发票。

  二、对上海产权交易所以前年度按交易手续费结算资金全额向交易双方开具收据或发票而产生的计税依据问题,同意作一次性照顾处理。即对上海产权交易所开具的不属于自己收取的手续费发票(或收据)收入部分,可凭有关产权中介机构开具的发票金额,从营业额中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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