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转发你们,并将其中第六条解释明确为原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需将其划拨性质变为出让,对划拨转出让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由承受人缴纳契税.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