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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陈乃希从事商品房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1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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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陈乃希从事商品房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3]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陈乃希在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陈乃希签定的《房地产开发与工程基建挂靠合同书》约定,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陈乃希提供名义上挂靠,以便于陈乃希办理各种手续(如建筑工程报批、提供资质、房地产销售等),并收取挂靠管理费人民币6万元(其中房地产行业管理费4万元,建筑行业管理费2万元)。从资金投入,到工程立项、审批、施工,商品房销售(处置)定价、收款、缴纳税金等均由陈乃希个人自主决定,自负盈亏。

  鉴于以上事实,对平潭县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陈乃希按岚地合[2000]1号合同中明确的出让地段、四至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不对外销售,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不征营业税;销售时按规定征税。特此批复。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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