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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20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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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事其他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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