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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2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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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辽宁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丹地税发[2005]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以房抵顶工程款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关于“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辽宁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集团)以房屋抵顶建筑工程款的行为,应以双方协议抵顶的工程价款为计税依据,对鸿利集团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关于鸿利集团代丹东市国家安全局安置动迁户征收营业税问题

  鸿利集团代丹东市国家安全局安置142户动迁住宅和6个公建单位,应以其收到的丹东市国家安全局支付的350万元动迁补偿费为计税依据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三、关于低价销售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鸿利集团低价销售的部分房屋,如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四、关于以按揭贷款形式销售商品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鸿利集团以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形式取得售房收入的行为,可按《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按揭形式取得银行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2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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