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分局《关于确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桂地税直报[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拍卖前桂登商场的所有权仍属于南江公司,广西中行只是依据三方协议,受托代理处置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该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人为南江公司。要加强与房产、土地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