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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6]1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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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分局《关于确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桂地税直报[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拍卖前桂登商场的所有权仍属于南江公司,广西中行只是依据三方协议,受托代理处置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该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人为南江公司。要加强与房产、土地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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