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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地方铁路局跨网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1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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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潍坊、日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关于对我局运输收入中的代收款不作为计算营业税基数的请示》(鲁铁发[2006]77号),文中反映该局承揽的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共同承担的跨网铁路运输业务,在向客户收取运输费用的同时,代其他铁路企业收取运杂费。按照铁道部的规定,对代收款项部分从今年起要纳入运输收入核算,为避免重复纳税,对跨网运输业务代收的运杂费如何征收营业税应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经研究明确如下: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提供上述劳务属于联运业务,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后的余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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