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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8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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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部分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对保险营销人员征收营业税问题不清楚,各地执行情况不统一,要求区局予以明确。为统一政策,方便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保险营销人员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保险企业雇员为本企业推销保险产品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保险企业非雇员为本企业推销保险产品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雇员和非雇员的认定标准:保险企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工资,计提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保金的员工,为保险企业的雇员;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为非雇员。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部分,已征不退,未征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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