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马地税[2005]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的规定,日本东洋铁球株式会社自1996年至2004年从关联企业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682.5万元不符合“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圣戈班管道公司支付给境外银行的信用证开证费符合“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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