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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赛璐(南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向境外机构支付担保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7]400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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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赛璐(南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向境外机构支付担保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07]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大赛璐(南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向境内金融企业贷款,并由境外的总公司为其作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境外总公司从该公司取得的担保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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