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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7]15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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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对垃圾处置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垃圾处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清运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2005]12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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