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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7]25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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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收取的择校费是否按教育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阜地税发[2007]27号)收悉。文中反映阜新市高级中学依据《阜新市物价局阜新市财政局阜新市教育局关于对阜新市高级中学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发[2006]78号)规定的招收择校生数量和收费标准,向择校生一次性收取三年的择校费,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再向学生另收学费,全部择校费收入按比例在市财政局、教育局和学校之间进行分配。阜价发[2006]78号文件是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9号)精神下发的。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63号)的规定精神,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不属于择校费,符合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可免征营业税。因此,你局请示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属于学费性质的所谓“择校费”,不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择校费,对其应免征营业税。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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