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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自产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2]18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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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2002]82号)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软件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必须提供软件企业证书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可以不需提供软件企业证书。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的办理仍然按照市局深国税发[2000]52号、深国税发[2000]577号、深国税函[2001]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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