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贯彻执行,经市局研究,现将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珲的诵知》(京国税发[1999]97号)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增设“转出未交查补税款”专栏,该“转出未交查补税款”专栏,用于核算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情况。当纳税人发生因税务、财政、审汁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并确认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情况(包括调增销项或调减进项情况)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在其被检查的当月进行账务调整,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或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同时应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查补税款)”专栏,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查补税款)”明细科目。当纳税人实际缴纳查补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实交查补税款)”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二、京国税[1999]97号文件关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专栏的核算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随京国税发[2003]195号文件同时执行。
20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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