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省福利企业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限额的通知
陕财税[2006]51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10-16
【打印】【关闭】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精神,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将我省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30000元。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