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精神,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将我省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