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契 税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执行回转的房屋土地不征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8]20号
浙江省财政厅  2008-11-21
【打印】【关闭】

  义乌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屋回转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义财农[2008]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执行回转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按程序执行完毕之后,发生了据以执行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需将已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以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回转涉及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你局来文中的申请执行人易炳云承受执行回转其原有的位于义乌市朝阳三街15号的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依据原判决取得的房屋产权已被依法撤销,其当时所缴纳的契税予以退还。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