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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酵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4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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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酵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莆国税发[2006]1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废酵母与麦糟均属于啤酒酿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糟料产品,用于作为饲料的废酵母也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中酒糟范畴,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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