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酵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莆国税发[2006]1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废酵母与麦糟均属于啤酒酿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糟料产品,用于作为饲料的废酵母也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中酒糟范畴,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