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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2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20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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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业的发展,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软件产品登记备案、软件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的规定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前,需经过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一)开放软件产品的检测服务。凡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在广东省设立软件产品检测机构,向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均可在广东省内从事软件产品的检测服务,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经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有5家(名单见粤信厅函[2007]815号附件)。

  (二)简化软件产品的登记程序。经检测的国产软件产品,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部令第5号)备齐以下资料,可向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申请登记。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有关表格在广东信息化网站www.gdiid.gd.gov.cn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等;

  5.由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授权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申请登记实行集中受理,每月10日-20日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办理手续。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要简化软件产品登记程序,申请登记中遇到提交材料不齐等问题的要主动跟踪服务,经审查合格的产品,要及时报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按时完成登记办理手续。

  (三)加快软件产品的备案。经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备案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名单报广东省国税部门备案。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告,其登记备案生效。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二、软件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一)截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再销售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3.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应客户需要修改该软件的,不属于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6.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但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的升级是指在原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对其设计进行的改变过程,包括对软件产品功能、模块的增加及修改。

  7.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发票开具及销售额、进项税额核算要求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纳税人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应在发票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一栏反映,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3. “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办理退税”  

    4.对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按照下列公式核算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的要求

  (一)申请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从该软件产品获得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登记备案工作。

  (二)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要求

  一般纳税人每次申请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 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四、日常管理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款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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