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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35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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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70号)称:“鉴于国务院令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企[2008]34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有新的明确规定,赣府厅发[2006]28号文中8.33%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改为执行国务院令512号和财企[2008]34号文的新政策,即: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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