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2006]19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9-1
【打印】【关闭】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局已原文转发各市,结合部分地区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做好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及时予以征税。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要求企业对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计算问题。《通知》第一条关于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征收率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执行。同时,对上述货物,应对其进项税额进行相应转出,如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转为视同内销征税的调整问题。《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在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数额(当期相应数额不足冲减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冲减)的同时,对这部分出口货物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

  四、关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计算问题。《通知》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办法由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改为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考虑到企业部分6月30日前出口的货物与7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可能在同一申报期内进行免抵退税单证收齐申报,而在同一申报期内无法分别按两种办法计算免抵退税的实际情况,对该两类企业如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有困难,各地也可以申报日期为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前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手续申报时限问题。为避免企业多次往返税务部门,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或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及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