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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深地税发[2008]3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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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度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2004年1月21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减免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五、申请材料(一)军转干部就业税收减免: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退役士兵就业税收减免: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3.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4.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5.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三)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要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有效期3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需要年审。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31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每人每年定额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申请税收减免的条件: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具有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申请材料(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持《再就业优惠证》。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准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需要年审。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3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1.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2.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2.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 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 提供有关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3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 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二)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三)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的,是指: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作战工程;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原件及复印件;(五)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34 拆迁补偿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以及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7月7日 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6月1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二)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或者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三)属被征用、占用后首次享受此免税优惠政策的;(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五)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已享受拆迁补偿免征契税优惠政策,并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35 承受荒地等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7月7日 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纳税人承受土地类型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二)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 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36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二)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二)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机构被撤销以及催收债权的情况说明;(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七)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八) 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37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契税减免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二)上述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二)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的情况说明;(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七)资产评估报告书;(八) 相关国有银行与借款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38 教育机构契税免征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二)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三)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五)证明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相关资料;(六)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39 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二)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三)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房改部门的房改审批件及复印件;(四)证明购房者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五)证明属职工首次购房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40 已购公有住房改为完全产权住房免征契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二)土地权属转移的部分;(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公有住房房地产证复印件;(四)原购房(公有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缴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41 公司转制或设立新公司所涉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三)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七)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关闭、破产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五、申请材料(一)上述一(一)中所列情况需提供: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2.企业改制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制情况说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改制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资产评估报告书;8.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二)上述一(二)中所列情况需提供: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组建情况说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组建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资产评估报告书;8.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三)上述一(三)中所列情况需提供: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造情况说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资产评估报告书;8.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四)上述一(四)中所列情况需提供: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合并情况说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合并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6.资产评估报告书;7.原合并双方的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五)上述一(五)中所列情况需提供: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4.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及安置原企业职工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7.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8.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9.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上述一(六)中所列情况需提供: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8.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9.证明属关闭、破产企业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上述一(七)中所列情况需提供: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8.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9.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10.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上述一(八)中所列情况需提供: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实施债权转股权情况说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4.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批复文件及复印件;5.债权转股权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6.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7.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42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房地产类型为居住用住房;(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住房。

  五、申请材料(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二)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互换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四)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需办理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各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二)税务机关审批;(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文免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无。

  43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二)如属单位则提供房地产所属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属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四)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需办理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各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二)税务机关审查;(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凭批文免征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无。

  44 误征退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误征退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由于税务机关在录入纳税人申报表的过程中因录入错误、重复录入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或在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因线路故障导致纳税人重复申报而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申请退税。

  五、申请材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三)申报表原件、复印件;(四)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退税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二)税务机关审查;(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30日(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退税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无。

  45 汇算清缴退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小于其已经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已经缴纳的税款,申请退还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多缴的税款。

  五、申请材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三)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退税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二)税务机关审查;(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30日(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审批文书;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46 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缔约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待遇。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五、申请材料(一)《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二)如缔约国对方税务机关未在《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该外国居民应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证明(或该证明的传真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

  六、申请表格《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二)税务机关审查;(三)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表。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协定国居民可享受规定的协定待遇。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47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盈利机构、各民间团体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一)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的书面申请;(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三)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原件;如以该项证明的复印件代替原件的,还需提供我国政府驻总机构所在地使馆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市局决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二)税务机关审查;(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复函;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可享受免税待遇。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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