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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湖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66号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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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保留有关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湘政函[1998]157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税务登记证费,计量监督员考核证书费、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费、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职业安全监测费、兽医卫生合格证工本费、专利技术许可证合同鉴证费、专利纠纷调处费、计算机软件人员任职资格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土地荒芜费、竹木经营许可证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专利登记费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规定执行。

  二、你省收取的新建及改建药品生产企业技术审定费、新建及改建医院制剂室技术审定费、客运线路标志牌费、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费、中小水电管理费、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应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建筑企业上级管理费、文化市场经营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城市国家建设规划费,在性质上与《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中明令取消的城市规划管理费相似,应当停止执行。

  四、你省收取的城建档案利用收费,统计咨询费,城市环卫有偿服务费、湖南广播电视信息台收费应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五、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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