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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七十一项向企业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政发[1997]13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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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对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意见,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决定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71项向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公布,望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各级监察、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随着清理工作的深入,省政府还将分批陆续公布取消的项目。

  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七十一项向企业收费项目

  取消的项目

  一、建设系统

  1.供水综合管理费

  2.用水管理费

  3.供水建设费

  4.建筑管理费

  5.行业管理费

  二、公安系统

  6.消防宣传费

  7.消防集资费

  8.治安调处押金

  9.高压线联防守护费

  10.征地农转非集体搬迁手续费

  11.开山挖采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费

  12.户口微机录入、删除费

  13.文化娱乐行业保证金

  14.社会治安保证金

  三、煤炭系统

  15.煤炭燃料费

  16.煤炭管理费

  17.煤炭过境、过路费

  18.矿管会管理费

  19.矿内养路费

  20.增维费

  21.煤管局管理费

  22.矿山安全基金

  四、工商系统

  23.认刊费

  24.合资企业年检工本费

  25.门面费

  26.地皮占用费

  27.合资企业借款合同鉴证费

  五、财政系统

  28.资源开发基金

  29.建设发展资金

  30.城市增容专款

  31.增容专款

  六、税务系统

  32.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咨询费

  33.电脑磁卡押金

  34.税务发票押金

  七、交通系统

  35.汽车维修检测收费

  36.开远市过境公路集资费

  八、司法系统

  37.律师事务所年检费

  38.律师注册登记费

  九、动植检系统

  39.输机费

  40.标识费

  十、城建系统

  41.建筑工程保险基金

  42.征地结余费

  十一、经贸系统

  43.石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费

  44.食品标签认可证费

  十二、边贸系统

  45.边贸货场管理费

  十三、商检系统

  46.内销产品服务费

  十四、计划生育系统

  47.计划生育保证金

  48.婚前培训费

  十五、外办系统

  49.宾馆外国人旅游团队入境资源管理费

  十六、水利系统

  50.水利设施费

  十七、卫生系统

  51.卫生定期检查费

  十八、统计系统

  52.统计注册登记证费

  十九、技术监督系统

  53.产品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乡镇企业系统

  54.设备更新费

  二十一、粮食系统

  55.落粮手续费

  二十二、公路系统

  56.公路稽查费

  二十三、化工系统

  57.油库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四、其他

  58.群众优待金

  重申明令取消的项目

  一、城建系统

  59.中小学教育设施配套费

  60.绿化保证金(包括市容绿化保证金、园林绿化保证金)

  61.优质工程评审费

  62.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63.工程管理费

  二、民政系统

  64.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优抚费)

  65.社会团体年检费

  66.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费

  三、计划生育系统

  67.计划生育押金

  四、公安系统

  68.消防安全保证金

  五、工商系统

  69.私营企业管理费

  六、矿管系统

  70.矿产品出境费

  七、省外汇管理系统

  7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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