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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
沪财教[2008]5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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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一)资助范围:公办、转制、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

  (二)资助对象:在上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烈士子女。

  二、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资助内容: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补助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下同)。

  (二)资助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的相应收费标准免除,转制和民办高中学校按一般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期900元)免除;

  2.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

  3.生活费:伙食费按每生每年1188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最低收费标准补助。

  三、资助资金的来源

  按照普通高中的教育行政和经费管理体制,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政府承担。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父母下岗或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所盖章证明,父母在岗的由单位盖章证明其收入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和烈士证明)。

  (三)学校审核后,交学校隶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后,学校要继续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课外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等代办性收费项目的减免和资助工作。

  五、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对未列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资助或实行全额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学生申请办法可以参照申请上海市“两免一补”的做法,并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审核组进行审核。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两免一补”资助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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